社區電動車充電設備設置Q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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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.依「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」第10-1條規定,如何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,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?
Ans.請至本網站之「電動運輸工具充、換電設備自主維護管理計畫」提報作業專區,下載自主維護管理計畫空白格式,並於填寫完成後以函文方式提送至所在地縣(市)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。
Q2.某工廠其契約容量為180瓩,且有設置充電樁若干,其功用為自用,並無對外開放,是否需要向當地縣市政府申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?
Ans.工廠契約容量超過50瓩,且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、換電設備,此屬「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」第3條所定義之用電場所範疇,並應依同法第10-1條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。
Q3.客運業者於車站設置充電樁,提供電動巴士充電,是否需要向當地縣市政府申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?
Ans.客運業者於車站設置電動運輸工具充電樁,符合「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」第3條第11款規定「十一、車站、航空站、加油站、修車場。」,此應依同法第10-1條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。
Q4.一般公用開放之室內/外停車場設置充電樁,是否需要向當地縣市政府申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?
Ans.室內/外停車場若以高壓或特高壓受電,且設置電動運輸工具充、換電設備,此符合「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」第3條所定義之用電場所範疇,並應依同法第10-1條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。
Q5.電動運輸工具充、換電設備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格式是否必要設計「用電場所負責人簽章」欄位?
Ans.自主維護管理計畫設計用電場所負責人簽章,主要考量充換電站附設用電場所時,該用電場所負責人應了解充換電站維護機制與措施,並且當事故發生時,協助通知處理。另依「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」第17條已明訂用電場所違反規定之罰則。因此,提報前,應讓用電場所負責人確認,以確保符合本管理規則之規定。
Q6.電動運輸工具充、換電設備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格式設計「用電場所負責人簽章」欄位,此應由何人簽章?
Ans.用電場所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、換電設備者於自主維護管理計畫辦理「用電場所負責人簽章」,應符合與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用電場所負責人一致。
Q7.電動運輸工具充、換電設備裝置於一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但該建築物非用電場所,「用電場所負責人簽章」欄位應由何人簽章?
Ans.對於低壓(600伏特以下)受電且契約容量未達50瓩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其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、換電設備者,由場所實際管理人簽章。
Q8.充換電業者於公園裝設充換電站,此是否要向縣市政府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?
Ans.充換電設備裝置於高壓或特高壓受電之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,此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,並應依「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」第10-1條規定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。倘充換電設備裝置於低壓受電之公園,此不屬於本管理規則表列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類型,無須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。
Q9.充換電設備狀態監控是否納入紅外線熱顯像監測項目?
Ans.自主管理計畫格式設計設備狀態監控,並明列監控項目與方式,以及區分設備外觀、設備功能、開關設備等。考量充、換電設備各廠家設計與規格皆有差異,且充、換電業者對於設備本身狀態有其監控方式,因此由業者自行填寫較為合適。
Q10.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是否須加註「充換電設備維護時,應會同檢驗維護業辦理」?
Ans.由於充換電站業者較了解充換電設備維護方式,因此目前尚無須會同檢驗維護業辦理設備維護。